| 项目名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仁医院配套项目(67F1地块)1号楼1层107-1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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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亦庄盛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7.3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634.25平方米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医疗服务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6月27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7月03日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045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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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亦庄盛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出租方联系人 | 任强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051867777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 坐落位置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7F1地块 |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71454.78平方米 |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亦庄盛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经出租方同意,可进行装修改造。 | |||||||||||
| 租金挂牌价 | 7.3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 平方米 | 634.25 | 租赁期 | 5年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5个月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3年涨幅0.52元/平方米/天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为季付,押金为首年租金的3个月租金。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3年涨幅0.52元/平方米/天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 租金挂牌价含物业费,承租方需自行承担水费、电费等能源消耗费用。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为季付,押金为首年租金的3个月租金。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医疗服务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抵押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涉及抵押,且抵押权利人同意对外出租。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成立5年以上。 2、意向承租方需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连续5年及以上,需提交ISO9001证书。 3、意向承租方必须取得北京纳税信用A级企业连续5年以上;(需提供2020年至2024年的证明,以税务机关盖章的纳税信用级别证明为准)。 4、意向承租方有50名(不含)以上正式员工,报名时需提交2024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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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_万元 | 10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