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学院南路明光村小区老干部楼地下1层至3层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6BJ10005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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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3.04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988.25平方米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3月18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6年03月24日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42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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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刘女士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511199255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小区院 |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88.25平方米 |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开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首开城运集团会〔2025〕38 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负责办理装修手续,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作任何补偿。 | ||||||||||
| 租金挂牌价 | 3.04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 平方米 | 988.25 | 租赁期 | 5年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3个月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3%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每半年为一期,每期租金应于每期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保证金不低于末年租金标准的三个月租金。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3%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每半年为一期,每期租金应于每期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保证金不低于末年租金标准的三个月租金。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租期内,房产及设施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 5.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切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维修责任、安全保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责任等。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房屋用于抵押、入股、联营、融资或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等。 7.承租方应独立解决工商注册事宜及取得消防合格手续和卫生许可手续等,具备在该项目合法经营的条件。承租方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报批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8.承租方承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并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义务,若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项目预展联系人:田老师15600525139。 2.该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出租方所属集团已书面确认具备公开出租条件。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地区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注册时间10年及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意向承租方应无行政处罚信息,以从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为准。(查询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我方已在信息披露期间查阅本项目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房屋用途,知晓并认可出租方披露的房产使用用途要求,未来不以不了解、不认可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承租,相关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 ||||||||||||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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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_万元 | 95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