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5号底商102-3室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6BJ10005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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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7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04.7平方米 | ||||||||||
| 租赁期 | 2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商超商铺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3月18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6年03月24日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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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蔚瑾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910201283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小营路5号楼11层1106等[128]套 |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18198平方米 |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决策类型 | 文件转签单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经中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批准文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经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相关手续需按照规定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承租方装修、改造行为造成一切责任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单位要求缴纳装修、改造押金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方装修、改造作业不得影响该房屋的安全性,否则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 租金挂牌价 | 7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 平方米 | 104.7 | 租赁期 | 2年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押金一个月,租金按年支付。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1)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污水排放费;餐余垃圾清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清理等费用。(2)物业费及租赁范围内各种管线的保养维护和疏通费用;(3)网络、有线电视、电话费;(4)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等。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押金一个月,租金按年支付。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商超商铺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4.项目不能联合承租。5.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原合同2026年6月9日到期,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意向承租方注册年限须5年(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需包含:销售食品。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一年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查询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我方已在信息披露期间查阅本项目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房屋用途,知晓并认可出租方披露的房产使用用途要求,未来不以不了解、不认可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承租,相关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 ||||||||||||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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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_万元 | 2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