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20层部分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3BJ10010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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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6.1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615.03 | |
| 租赁期 | 3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其他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8-1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6958304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高乐琪 / 联系电话: 010-83143140 | 部门负责人: 陈列 / 联系电话: 010-66295582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恒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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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 |||
| 注册资本 | 10000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310000133811296T |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赵敏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7317128531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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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32321.43 | |||
| 房屋用途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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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金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为6%。 2、意向承租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相关规定,由出租方统一组织到出租房屋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后需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出租方及意向承租方加盖公章),作为报名材料的一部分。本项目现场踏勘需提前申请并依照出租方安排的时间进行现场踏勘,踏勘申请及报名咨询联系人:路经理,电话:13472592496。 3、截至信息披露起始日前为空置状态,不存在租赁权、抵押权及其他项权利。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6.1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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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615.03 | |||
| 起租日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免租期 | 3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年涨幅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租金按一个月支付,承租方应于每月第五个(5)工作日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首笔的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押金(即《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支付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按照首年租金价格缴纳3个月租金及物业费作为押金(押金不计息)。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承租方须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水、电、燃气、电信和物业费等公共事业费。免租期内,除租金免收外,承租方须支付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其它有关该房屋议定的费用。本次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费为:3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其他仅用于商务办公,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的前提下,允许装修改造。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3.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依照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对该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等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承租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改造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审批合格文件(装修备案、消防许可)原件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 6.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7.租期届满时,若承租方不再承租,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实施相关装修改造的设施全部归属出租方所有,并按合同规定将该房屋及设备设施恢复至可租赁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