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2号14幢1层部分,2-5层整层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3BJ10011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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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公交集团城市更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3.32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3222.41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酒店宾馆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9-0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6940160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欧炳凤 / 联系电话: 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公交集团城市更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牛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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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九德路88号A-78 | |||
| 注册资本 | 10000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112MA7HMNKEX0 |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杨艳枝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5810226967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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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37513.85 | |||
| 房屋用途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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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公交集团城市更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城运纪〔2023〕22号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公告期内出租方发现任何不利于履行此项目租赁行为的事项时,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终结此项目。 2.该标的免租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免租期内仅免除承租方应付承租标的含税租金;其余相关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燃气费、网络使用费,概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3.承租方逾期支付首笔费用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且免租期和租赁期不予顺延。 4.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方对园区的运营管理,以及涉及租赁标的区域内与园区其他区域关联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标的所属园区的全部管理规定及要求,同时就出租方对于园区的相关建设改造施工等安排给予积极配合。 5.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承租方应于到期日腾空并完好无偿交回房屋,承租方遗留在出租房屋内的设备、设施、物品均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32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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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3222.41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0 | |
| 租金调整方式 | 2年涨幅5%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期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首期租金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之后,承租方应于上一期租金支付届满之日前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一次性结清下一期租金。出租方于承租方付款后提供与承租方名称一致的正式发票。 2.在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两个月租金及物业费作为租赁保证金,以保证承租方正确履行本合同。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承租方须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承租标的而发生的除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燃气费、通讯费、物业费、网络使用费、供暖费、停车场费以及政府规定的相关费用。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酒店宾馆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出租房屋的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自负费用,但在装修之前,必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后,且承租方自行负责取得装修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不得有违法行为,但出租方审核并不免除承租方由此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出租方验收通过后的装修布局、设备设施等,承租方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进行拆除、挪动。因承租方违法装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依法负担。 1.承租标的相关的装修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保证房屋结构的完整性。 2.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增加超过设计电量的电器,不得存放任何武器、弹药、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如承租方在出租房屋内增加临时电器,需经出租方同意,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 3.承租方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在消防用水源、器材周围不堆放物品,不移动或挪用消防器材。 4.承租方占有房屋期间,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并承担出租房屋企财险的保险费用及本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费用。 5.如承租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任何损害,承租方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致出租方及其他第三人的损失。 6.承租方负责租赁期内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方对其自行进行的房屋的改扩建、装饰装修、加装水、电、气、热、电梯等相关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但相关设备产权仍属于房屋资产产权单位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 除承租方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室家具和装修物外,其他一切改建、增建或改造,在本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与其解除合同、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即为出租方无偿所有,但双方另行协商者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