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3BJ1001199 | |
|---|---|---|---|---|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清河三羊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633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175.75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其他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9-1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6949664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房莉 / 联系电话: 010-66295667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清河三羊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小林 |
|---|---|---|---|---|
| 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16号 | |||
| 注册资本 | 36158.339158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108101955375J |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纺织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郝亚楠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910815395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 | ||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1511.06 | |||
| 房屋用途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清河三羊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物营业场所、地上房屋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占地面积共计1511.06平方米,本次出租面积为175.75平方米(含1204平方米院落)。2.免租期共计三个月,第一、三、五年各免除一个月。3. 意向承租方须在披露期内前往房屋现场进行踏勘,并在报名时提交由出租方项目管理部门及意向承租方双方盖章确认的踏勘确认函和承诺书,踏勘确认函和承诺书见附件。踏勘时间为披露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点。踏勘预约联系人:朱经理 电话:010-62922822/18910815395。 4.原合同到期,原租户已搬离。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633000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75.75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3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年涨幅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预付,年付;押金:三个月租金标准押金。意向承租方须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及押金。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租房经营所需其他费用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其他加油站房屋及附属设施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的前提下,允许装修改造。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3.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依照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对该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等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承租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改造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审批合格文件(装修备案、消防许可)原件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 6.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7.营业前应通过出租方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8.租期届满时,在承租方不再承租,并按合同规定将该房屋及设备设施恢复可租赁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