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清河四拨子村安宁庄中街甲3号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3BJ10015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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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京能房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1513026元/年 | 出租面积 | 498.9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其他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1-2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012736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钱伟 / 联系电话: 010-83143078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京能房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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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登莱胡同4号 | |||
| 注册资本 | 92118.41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000101106461X |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李思嘉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6177690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海淀区清河四拨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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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
| 建筑面积 | 578.3 | |||
| 房屋用途 | 商业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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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3年第15期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新承租方摘牌,需与原承租方协商解决腾退事宜。原承租方未及时搬离,起租日无法确定,新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2、本项目须承租方自行办理运营所需相关证照,因历史原因、政策原因可能导致招租房屋不能注册、办证、经营等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项目消防、燃气、市政供暖、排污等自行与相关单位部门协调解决所需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北交所报名时,需提交该标的物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的《踏勘确认书》,需提交盖章的承诺书,详见项目附件。 5、意向承租方须提前预约进行现场踏勘,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踏勘预约截止时间为此标的信息披露期最后一天的上午10点整,项目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18511580907。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513026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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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498.9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0 | |
| 租金调整方式 | 2年涨幅5%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押三付三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其他商业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可按其经营需要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前应以书面(图纸)形式告知出租方,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做任何补偿。 2.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经双方确认的装修图纸、设计图及其详细说明,并需遵守出租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 3.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应损害该房屋主体结构等,由于承租方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设施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及损害赔偿。 4.承租方装修结束后需通知出租方进行检查,经出租方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危险、损失由承租方承担。5.承租方不得对公共区域进行装修装饰改造。 5.合同生效后,承租方应自行协调装饰装修期间(如有)及经营期间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所周边居民、政府主管部门等)关系,自行处理与任何第三方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居民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且后续处理未达满意标准的,或因承租方原因引发信访的,或因承租方原因引发负面舆情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因租赁场所占用第三方土地造成第三方或任意其他方拨打12345热线投诉,或引发信访,或引发负面舆情的,承租方应立即进行处理,最大程度降低对出租方的不良影响,给出租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若因此导致出租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索赔、处罚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