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东兴洲村人和公寓6栋1-7层、7栋1-7层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1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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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普天创新创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3743302.69元/年 | 出租面积 | 17682.11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业园区;健身娱乐;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医疗机构;停车场地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0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086176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李晓媛 / 联系电话: 010-83143159 | 部门负责人: 徐术 / 联系电话: 010-66295555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普天创新创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远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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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6号16层1602 | |||
| 注册资本 | 1011042.33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108MA00280G04 |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王先生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610244373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东兴洲村6栋1-7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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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7775.29 | |||
| 房屋用途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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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普天创新创业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所有权人为武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恢字第 00001号之三>,武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套房产抵偿给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由此,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获得上述两栋房产的所有权,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普天创新创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管理合同,受委托负责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东兴洲村人和公寓6栋1-7层、7栋1-7层房屋的经营。 3.租赁期5年(自2024年04月01日起至2029年03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6个月,自2024年04月01日起2024年09月30日止)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743302.69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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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7682.11 | |||
| 起租日 | 免租期 | 6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年涨幅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每3个月为一个缴费期,承租方应不迟于下一缴费期前7个工作日预付3个月租金;押金为90天租金。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挂牌租金仅为房屋租金,不包含物业费、水费、电费、电话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水、电、空调等根据实际计量的情况缴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负责承租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业园区;健身娱乐;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医疗机构;停车场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若对租赁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应将装修的承包商、设计图纸、使用材料等资料交出租方审核(出租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同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方案),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方对承租方装修方案的批准不减免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及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因承租方原因或承租方委托的装修公司未能将租赁房屋的装修方案及时交付有关政府部门报批,或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承租方未能将前述的装修方案及时交付出租方,造成装修延误,租赁合同项下计租起始日、装修期均不做调整。出租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3、承租方进行上述装修、改建工程时,除预先向出租方取得批准外,并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承包商进行相关的工程。 4、如承租方拟进行的装修涉及租赁房屋设备设施的搬移、接驳、更改或改造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由出租方指定或允许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租方承担该等装修、改造或增容的所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