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院部分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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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惠鼎皮业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2.37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0923.2 | |
| 租赁期 | 10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产业园区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2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092224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房莉 / 联系电话: 010-66295667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惠鼎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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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顺八条3号 | |||
| 注册资本 | 1001.2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106102165383R |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其他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章旭东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7623248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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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11777.8 | |||
| 房屋用途 | 工交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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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京一轻资管发〔2024〕31 号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提交《意向承租方承诺书》及双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项目附件。踏勘须提前预约,踏勘时间由踏勘联系人统一安排,踏勘联系人:王雅博,联系电话:15011176957,踏勘时间:早9:30-11:00,下午2:00-3:30。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7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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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0923.2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5 | |
| 租金调整方式 | 2年涨幅5%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签订正式合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半年度租金,之后租金按合同约定季付缴纳。承租方还需向出租方缴纳不低于最终成交价格年租金的三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以及不低于最终成交价格年租金的4%作为房屋租赁安全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两项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金额退回承租方)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水、电、供暖、停车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物业费由承租方自行管理。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产业园区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租赁房屋结构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物品,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如承租方确有必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则:承租方须保证其拟进行的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不应在任何方面实质改变或影响房屋的特性和减少房屋的价值。 2、承租方应在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期安排、设备设施的安装/拆改方案以及出租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给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以对提交的拟实施内容报有关部门审核。承租方拟实施的行为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时,除应按本款约定事先报出租方审核并取得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批准手续,未获得相关批准手续的,出租方有权禁止承租方的任何拟实施行为。承租方应须严格依照获准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和/或安装拆改设备设施,否则造成的任何责任均有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之书面同意不能解释为出租方为承租方之装修改造或添置新物承担了任何形式的责任。 3、承租方因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所产生或涉及的所有费用及日后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应保证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等工作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承租方应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因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问题导致出租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在承租方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期间,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是否符合经出租方同意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出租方发现问题后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要求施工方予以纠正。 6、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条件、质量已认可,不得以房屋使用条件、质量问题向出租方提出异议及任何索赔。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原因导致房屋发生变化,影响房屋使用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修复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将未完成工程恢复原状的损失及出租方不能将租赁房屋投入经营之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8、 出租方按照约定第7条做出的书面同意不能解释为免除承租方应当依法进行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之义务(包括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已经书面同意为由要求出租方承担该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未获得批准或未依法进行导致的罚款、损失、责任。如果相关管理部门或第三方因该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物未获得批准或未依法进行而对出租方进行处罚或者索赔的,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