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E座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8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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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7.1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636.5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餐饮经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1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191584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王洁 / 联系电话: 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渠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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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6号 | |||
| 注册资本 | 134362.6972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000633692131T |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吕瑶滨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600452022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E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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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1636.5 | |||
| 房屋用途 | 工交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普通装修,设备设施老旧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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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经理办公会(2024)第10次会议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及水电设施以出租方交房现状为准,如现有水电容量等物业条件无法满足承租方需求,出租方不负责提供,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2、信息披露期内,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踏勘联系人电话预约,并赴现场踏勘,踏勘后出租方和承租方对《现场踏勘确认书》盖章确认。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时须向交易所提交一份《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先决条件。踏勘时间:信息披露期内14:00到16:00。联系人:吕瑶滨,联系电话:18600452022。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7.1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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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636.5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
| 租金调整方式 | 4年涨幅3%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合同签订后5日内缴纳第一期。 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租赁期间产生的日常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燃气、暖气、排污、通讯等、楼宇设备设施分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餐饮经营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房屋以现状出租。承租方若需装修,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报出租方备案方可实施。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作任何补偿。租期内,租赁标的房产及设施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承租方在租期间的所有装修施工报建及消防报批、验收手续等需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报批经营、装修改造及消防改造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手续办理完毕后交出租方备案。在营业执照注册、建委报建手续、装修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施工、经营等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承租方在进行该房屋装修装饰中需对消防、水、电、天然气、供热、空调、网络、电话、管线等设备设施进行改动和安装时,承租方须书面事先提出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在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法规和要求下,由承租方选择符合条件的工程单位施工,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装饰以及投资形成的添附物应按出租方意见进行处置,如出租方同意利用,承租方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装饰以及投资形成的添附物归出租方所有,但出租方不对承租方投入支付任何补偿;如出租方不同意利用,承租方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装饰以及投资形成的添附物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意见自行清除,恢复原状并在腾空该房屋时保证该房屋清洁、随时可以使用,如恢复原状中给出租方房屋造成损失,由承租方予以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