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街11号楼1-3层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9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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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2.82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2956.4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其他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205408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刘婉慧 / 联系电话: 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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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A座6层606号房间 | |||
| 注册资本 | 10000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0007226166594 |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雷晶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392 8043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街11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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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4107.9 | |||
| 房屋用途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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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出租房屋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9:00至16:30,联系人:邓小方,电话:6732 3972,预展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 2.意向承租方须进行实地踏勘,在报名时提供双方盖章的《踏勘确认函》,详见附件。 3.承租方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且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各种证照,并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出租方可配合提供相应的材料。如相关证照无法办理,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出租房屋或要求出租方延长免租期或减免、拒付租金。 4.房屋以现状交付。 5.项目2层3层北侧有部分违建,不含在出租范围内。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82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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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2956.4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3 | |
| 租金调整方式 | 2年涨幅5%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年度支付,金额为一年的租金,第一期租金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自第二期始,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承租方应于签署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并提交金额为三个月租金金额的押金。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承租方承担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车位费、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电费、供冷供暖费、固定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垃圾清理费用。物业费含基础物业费(0.2元/㎡·天)及租户可自选的增值物业服务费用。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其他商业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用面积可以装修改造,但不得破坏建筑承重结构、主设备系统,并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承租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等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承租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4.房屋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改造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审批合格文件(装修备案、消防许可)原件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 5.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相关费用及应缴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营业需要,添置家具家电等设备设施,并自行负责维修、维护。 7.装修时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承租方应付全责。 8.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自行拆除并移走所有设备设施,将房屋恢复原状,因拆除或无法拆除导致的设备设施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拆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9.承租方所用电器的用电量需经出租方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