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28号楼2层203室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94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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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3.92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003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其他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215776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刘婉慧 / 联系电话: 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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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A座6层606号房间 | |||
| 注册资本 | 10000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0007226166594 |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雷晶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392 8043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28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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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
| 建筑面积 | 6269.22 | |||
| 房屋用途 | 办公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现经营场所框架结构、集中暖气。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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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建工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出租房屋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9:00至16:30,联系人:李起铭,电话:13426339410,预展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 2.意向承租方须进行实地踏勘,在报名时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踏勘确认函》,详见附件。 3.原合同到期日为2024年7月31日,原承租方目前正常经营,有优先承租权。如新承租方摘牌,起租日为原合同到期之后,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且新承租方需自行与原承租方协商解决腾退事宜,如原承租方未及时搬离,新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要求延长免租期或减免、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4.承租方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且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各种证照,并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出租方可配合提供相应的材料。如相关证照无法办理,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出租房屋或要求出租方延长免租期或减免、拒付租金。 5.房屋以现状交付。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92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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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003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
| 租金调整方式 | 2年涨幅5%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季度支付,第一期租金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自第二期始,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承租方应于签署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并提交金额为三个月租金金额的押金。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承租方承担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车位费、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电费、供冷供暖费、固定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垃圾清理费等费用。物业费含基础物业费(0.2元/㎡·天)及租户可自选的增值物业服务收费。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其他商业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用面积可以装修改造,但不得破坏建筑承重结构,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 2、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营业需要,添置家具家电等设备设施,并自行负责维修、维护,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自行拆除并移走所有设备设施,将房屋恢复原状,因拆除或无法拆除导致的设备设施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拆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方所用电器的用电量需经出租方确认。 4、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自行拆除并移走所有设备设施,将房屋恢复原状,因拆除或无法拆除导致的设备设施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拆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