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122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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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2800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28396 | |
| 租赁期 | 8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产业园区;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249472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王洁 / 联系电话: 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侯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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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294号 | |||
| 注册资本 | 72592.4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000101199063Q |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何威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5811222211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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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28396 | |||
| 房屋用途 | 商业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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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目前正在空置状态中,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总面积为28396平方米。本项目内污水排放没有单独管线,无隔油池等,需承租方自行开办。本项目楼板为预应力钢筋,现压力回弹,外墙有凸起,需承租方进行恢复。本项目内部除消防水管外没有任何基础设备设施,其中包含:电梯、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空调及新风系统、消防主机等在内,全部需承租方改造时自行解决。本房屋外广场部分区域,有地铁施工占用可能,需承租方自行判断对后期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围挡阻碍、施工噪音等)的影响。本项目仅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核定书》及《防火技术措施备忘录》,无《房屋所有产权证》,承租方需自行协调解决办理营业执照等运营资质手续问题,如届时承租方无论何种原因未完成工商注册、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事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项目以现状出租。 2.租赁期限:8年(包含免租期5个月,其中每年各减免1个月,减免月租金标准为签约第一年的月均租金金额)。起租期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期限内承租单位提前退租,则免租期的租赁费用需按照出租价格向出租单位全额缴纳。 3.标的资产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联系人:何威,联系电话:15811222211,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预展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下午4点。 4.意向承租方需按照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在踏勘完毕后递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承租方承诺书》。 5.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时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各提交一份《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承租方承诺书》作为参与报名的先决条件。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800000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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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28396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5 | |
| 租金调整方式 | 1年涨幅2.5%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度预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最后一年的3个月租金。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产业园区;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最终意向承租方将装饰、装修、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审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最终意向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饰装修、改造工程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最终意向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最终意向承租方承担,最终意向承租方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时,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整体结构及其相关设施,装饰装修改造费用均由最终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做任何补偿。在合同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承租方的装饰装修及改造工程投入所有费用视为已在承租期内摊销完毕。 2.最终意向承租方在装饰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保证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出租方的安全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最终意向承租方应立即整改,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