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第16幢一层西北侧部分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117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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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 | |||
| 挂牌价格 | 597870元/年 | 出租面积 | 260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其他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271936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周昕怡 / 联系电话: 010-66295542 | 部门负责人: 张晶 / 联系电话: 010-66295732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梅德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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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 | |||
| 注册资本 | 0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10572637428XW | |
| 经济性质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张晓卫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010-58133980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建国路75号1幢等69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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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96055.69 | |||
| 房屋用途 | 房屋用途:厂房;土地用途:工业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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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电股资本【2023】261号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拟出租面积:75号院第16幢一层西北侧部分房屋,共计260平方米。 2、租赁期5年(包含装修免租期5个月),第一次支付半年租金含免租期1个月;其余4次免租期分别在第三次、第五次、第七次、第九次租金支付时体现。 3、起租日考虑到第16幢是在北京热电一期景观提升改造项目范围之内,本房屋外立面需进行改造,预计2025年7月完成改造工作。起租日为2025年3月1日,物业交接在起租日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承租方不得以一期景观提升改造带来影响为由,对出租方提出各种要求。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9787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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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260 | |||
| 起租日 | 免租期 | 5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年涨幅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金要求详见附件《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5号第16幢一层西北侧部分房屋出租合同》。 2、承租方应于《房屋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房押金,包括:租房保证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工商注册保证金额为:20,000.00元、动力保证金额为:5,000.00元。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与该房屋使用相关的一切费用: 1、基础物业费为0.5元/天·平方米,包括承租房屋外园区绿化、保洁、设备维修维护、消防以及保安服务。如需增加承租建筑物内物业服务内容另行协商。相关物业合同为《房屋出租合同》之附件,与《房屋出租合同》一同签订生效。承租方委托国能国华杰地(北京)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2、水费:每吨用水按照11.39元/吨收取。 3、电费:每度用电按照1.01元/kwh收取。 4、供暖费:租户需与热力集团单独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其他产权证用途为厂房。作为现代服务业(园区配套餐饮服务)。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对建筑物外立面改造需符合北京热电厂区开发整体策划方案及整体风貌控制设计。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适用性改造(含装修、修缮及能源的相应改造等),应事先向出租方提交施工图纸及方案,在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通过、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施工许可和消防备案后将资料报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如方案发生重大变更要重新申请征得出租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施工现场的安全、火灾等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为保证建筑物整体安全性,施工中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承重部件。房屋装修改造完成后,由承租方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测,并向出租方提供检测报告。 2、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交接日房屋内原有设施设备被添加、更换或维护的,应交付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不得拆除。如因未经出租方同意拆除,意向承租方应按照《房屋交接清单》中设施设备功能进行恢复,无法恢复的,按照《房屋交接清单》中约定的对应价值进行赔偿。新购置的设施设备(不属于交接日房屋内原有设施设备所对应功能),由承租方所有并移除。 3、如因政府要求、决定、政策文件、拆迁等政府因素,导致租赁标的无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就装饰装修及改建等,承租方仍应恢复原状,如果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不恢复原状。因拆迁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待遇、补偿、赔偿(除拆迁所补偿的搬迁费用外)等都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于装修前15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报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安排说明等,在获得出租方或其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10000 元装修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