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路57号房屋出租(1825.32㎡)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1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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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3.1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825.32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1729180800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欧炳凤 / 联系电话: 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岩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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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 | |||
| 注册资本 | 34845.802425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110000101101636H | |
| 经济性质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薛莲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9520060906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石景山区北京重型电机厂(东厂)(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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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自用 | |||
| 建筑面积 | 11869.1 | |||
| 房屋用途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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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京机房(复) 〔2024〕50号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标的房产现由出租方自用,待确定本项目承租方后180日内搬离。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1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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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825.32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
| 租金调整方式 | 2年涨幅5%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金支付要求: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开始前的十日内完成支付。 2.押金支付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不少于90天的租金金额作为押金,合同生效后支付。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1、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项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车位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垃圾清运费、上网费,以及空调使用费等公用事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公用事业费均不含在租金范围内,由承租方直接向能源及服务单位缴纳。出租方对上述公用事业费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但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2、起始物业费单价为0.35元/㎡/天,以起始物业费为基准,每两年物业费递增涨幅为5%。 3、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项目项下的公用事业费,如因承租方欠付公用事业费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租赁物能源供应的,因此给出租方以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予以赔偿。 4、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费用、印花税等。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须出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审核通过的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等资料,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承租房屋内装修改造,屋顶防水及冷热风系统的建设、安装、维护等改造工程及相关费用。 3.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4.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规定缴纳相关装修押金。 5.项目期满后改造、装修不得拆除、损毁,改造、装修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附属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提出资金补偿。 6.租赁物周边硬化地面以及非硬化地面不属于租赁范畴之内,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以外的任何区域进行占用、改造以及使用。 8.在严格遵守上述条款的同时,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 |